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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动力: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谢思敏)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30 查看全文

新动力 --%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在2023年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作用。

现就本人2023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谢思敏,1956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拥有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日本神户大学法学硕士和日本神户大学私法专业法学博士学位。曾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法系任教,历任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经理、天地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山东优加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重庆民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

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3年度履职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召开董事会前会主动获取会议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全面了解公司运营情况,以便为董事会相关重要决策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会上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会后继续关注议案实施情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积极作用。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本人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3年度,本人任期内公司共召开3次股东大会,本人均出席参会。

1(二)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3年度,本人任期内公司共召开11次董事会,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以现场/通应出席董事会实际出席董事会缺席董事会独立董事姓名讯方式参加次数次数次数次数谢思敏1111110

1.本人均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投赞成票;

2.年内无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会议的情况;

3.年内本人未对公司任何事项提出异议。

(三)发表独立意见及事前认可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2023年2月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本人对《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现金购买资产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重组信息公布前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十三条第(七)款的相关标准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相关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事宜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3年2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本人对《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徐州燃烧控制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年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本人对《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徐州燃烧控制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年3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本人对《关于2022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关于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年3月22日,本人对截至2022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

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2023年4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本人对《关于同意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年7月6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本人对《关于终止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签署<解除合同协议书>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年8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本人对《关于同意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3年8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本人对《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审核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发表事前认可意见的情况2023年2月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本人对《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预计构3成重大资产重组但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现金购买资产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重组信息公布前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十三条第(七)款的相关标准的议案》、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相关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事宜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

2023年3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本人对《关于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

2023年7月6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本人对《关于终止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签署<解除合同协议书>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

(四)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战略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出席次数实际出席次数应出席次数实际出席次数

2244

1.本人作为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参加了日常会议,积极了解公司的经

营情况及行业发展状况,对公司的战略决策提出意见,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了研究并提出建议,切实履行了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2.本人作为第五届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了委员会的日常会议,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聘用进行了审议并发表意见;对于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提出了意见与建议。切实履行了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

4(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六)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不仅通过出席公司董事会对公司进行实地调研,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还积极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定期沟通,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同时,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不断学习加深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并认真学习证监会、深交所下发的相关文件,以提高对公司和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

三、保护社会公众及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一)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二)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

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关联交易和业务发展等相关事项,查阅有关资料,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定期报告及其它有关事项等做出了客观、公正的判断。监督核查公司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切实保护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四)为提高履职能力,本人认真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

加相关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执业胜任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保护股东权益。

(五)通过参加业绩说明会、股东大会等机会,与中小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了解

中小投资者诉求,积极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其他工作情况

(一)报告期内,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二)报告期内,无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三)报告期内,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四)报告期内,无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5(五)报告期内,无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

2024年,本人将继续恪尽职守,勤勉尽职,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利

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为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希望公司在董事会领导下,在新的一年里,稳健经营、规范运作、创新发展,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树立自律、规范、诚信的上市公司形象,为全面提升企业价值、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而努力奋斗!

独立董事:谢思敏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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