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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程:财务总监工作细则(2023年修订)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13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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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和健康发展,加强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建立公司内部监控机制,确保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财务总监是对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总裁负责,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条财务总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制度,认真

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四条公司设财务总监一名,由总裁提名,经董事会审议决定聘任或解聘。

财务总监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相一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五条公司财务总监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

第六条财务总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公司、投资者和职工的利益,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二)具有较全面的财务知识和现代公司管理知识,熟悉国家法律法规、方

针、政策和制度;

(三)具备本行业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总监: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1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财务总监的,该聘任无效。

第三章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监控日常的财务、会计活动,审核公司的重要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质量负责;

(二)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会计监督机制,督促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公司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监督;

(三)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制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企业购并、重大经济

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作出决策;

(四)负责对公司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岗位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

(五)根据董事会、总裁授权,负责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

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

(六)负责拟定资产核销、坏账处理、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等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制度或财务决策方案;

(七)负责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公司有关

2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八)监督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建立全面预算制度,对经批准的年度全面预算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九)跟踪分析各项财务指标,为公司决策提供参考;

(十)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等报告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十一)负责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监控公司资金进出与余额变动情况,在资金余额发生异常变动时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十二)负责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

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等侵占

公司利益的指令,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十三)负责与金融机构、财税机关、上级管理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

保持良好关系,寻求良好的专业服务支持;

(十四)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财务总监的主要责任:

(一)对公司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负责,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国家

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并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

(二)承担健全公司会计核算体系的责任;

(三)对会计报表、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董事会负责;

(四)对拟定、参与拟定的计划、决策失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负相应责任。

第十条财务总监行使职权时,应遵守法律、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

决议的各项规定,因违反上述规定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财务总监应承担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对

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参与对本公司构成竞争或其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提前一个月向

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离任。若在不利于公司的情形下辞职或者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财务总监应负赔偿责

3任。

第十三条公司解聘财务总监时,财务总监有权就被公司解聘或者与辞职有

关的情况,向董事会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财务总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聘财务总监:

(一)出现本细则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等,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五条公司在聘任财务总监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财务总监应遵守公

司的信息保密制度。除非国家或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财务总监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并承诺在离职后继续履行该义务。非经授权,财务总监不得对外披露公司信息。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对财务总监实行定期和任期考核,考核的结果作为其续聘、解聘和奖惩的依据。财务总监的待遇由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议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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