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青岛中资中程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核了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实际情况,能够保证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核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竹泉、韩斌、贾彦龙、赵忆波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