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12证券简称:易华录公告编号:2024-012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易华录”)于2024年4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文件(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政策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本次会计变更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解释第16号》的第一条要求,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
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
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五)会计政策变更的适用日期公司按照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新会计政策。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按照《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公司需将累积影响数据追溯调整至首次执行日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科目,因此公司追溯调整2022年度财务报表列报项目。对于往期数据受影响的报表科目和调整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元会计政策变更前会计政策变更后项目调整数
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
资产负债表项目:
递延所得税资产185435101.033891302.42189326403.45
递延所得税负债1503226.373851226.935354453.30
盈余公积164994677.7311315.21165005992.94
未分配利润1136923432.9659104.201136982537.16
少数股东权益504473083.73-30343.92504442739.81
利润表项目:
所得税费用11596297.41-6489.7311589807.68
三、备查文件
1、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
2、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特此公告。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