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旋极信息: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0 查看全文

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二条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方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须遵循

并贯彻以下基本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行使表决;

(三)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予以回避;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师;

(五)对于必须发生之关联交易,须遵循“如实披露”原则;

(六)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并以协议方式予以规定。

第三条公司在处理与关联方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上市公司发

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1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规则第七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

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

2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于公司上市后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条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的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3(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接受劳务;

(15)委托或受托销售;

(1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18)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二条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1)股东大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相关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公司及其关联人向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以同等对价同比例现金增资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2)董事会: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3)董事长:未达到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

发生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达到董事会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公司应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议情况。

4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5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十六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原则适用第八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七条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第八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八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八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6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

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

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二十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二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

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7(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二条公司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如遇到按本制度

规定确定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情况的,相关部门须将有关关联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总经理。该书面报告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联方的名称、住所;

(二)具体关联交易的项目以及交易金额;

(三)确定关联交易价格的原则与定价依据;

(四)须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司总经理在收到有关职能部门的书面报告后,应召集有关人

员进行专题研究,按本制度规定对将发生之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定价的公平性进行初步审查;初审认为必须发生关联交易的,总经理须责成有关职能部门草拟关联交易协议(合同),并将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及时书面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在收到总经理报告后,根据本制度确定该关联交易

由董事长或董事会决策,如需董事会决策则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并决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董事会须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期限与程序发出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对有关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与讨论。出席会议董事可以要求公司总经理说明其是否已经积极在市场寻找就该项交

易与第三方进行,从而以替代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总经理应对有关结果向董事会做出解释。当确定无法寻求与第三方交易以替代该项关联交易时,董事会应确认该项关联交易具有必要性。

8董事会在审查有关关联交易的合理性时,须考虑以下因素:

(一)该项关联交易的标的如属于关联方外购产品时,则必须调查公司能否自行购买或独立销售。当公司不具备采购或销售渠道或若自行采购或销售可能无法获得有关优惠待遇的;或若公司向关联方购买或销售可降低公司生产、采购或

销售成本的,董事会应确认该项关联交易存在具有合理性。但该项关联交易价格须按关联方的采购价加上分担部分合理的采购成本确定。

(二)该项关联交易的标的如属于关联方自产产品,则该项关联交易的价格按关联方生产产品的成本加合理的利润确定交易的成本价。

(三)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抵押和担保、管

理、研究和开发、许可等项目,则公司必须取得或要求关联方提供确定交易价格的合法、有效的依据,作为签订该项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

第二十六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

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的

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公司可与关联方签订有关关联交易协议(合同),该关联交易协议(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自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关联交易合同签订并在合同有效期内,因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

而导致必须终止或修改有关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可签订补充协议(合同)以终止或修改原合同;补充合同可视具体情况即时生效或报经董事

会、股东大会确认后生效。

第三十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

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

9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

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

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三十二条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成交

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100%的,如交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易标的盈利担保、补偿承诺或者回购承诺的,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是否采取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公司因购买或出售资产可能导致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在相关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避免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高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公司董事会。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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