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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邦股份:银邦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19 查看全文

银邦股份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于2024年

4月19日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公司已于2024年3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1银邦股份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

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外,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

2、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9日(星期五)上

午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9日(星期五)9:15-15:00。

经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3、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19日(星期五)下午

14:30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后宅鸿山路99号公司办公大楼附楼5楼多

功能厅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沈健生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符合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7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3855235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052%。其中: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9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3849779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838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2银邦股份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545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4%。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

权委托证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85491182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6%;反对股数3220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弃权股数20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0013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4069%;反对股数3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5833%;弃权股数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98%。

3银邦股份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85491182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6%;反对股数3220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弃权股数20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0013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4069%;反对股数3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5833%;弃权股数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98%。

3.《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85491182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6%;反对股数3220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弃权股数20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0013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4069%;反对股数3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5833%;弃权股数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98%。

4.《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85491182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6%;反对股数3220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弃权股数20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0013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4069%;反对股数3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5833%;弃权股数200股,占出

4银邦股份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98%。

5.《关于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85451182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2%;反对股数7220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弃权股数20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9613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6.4401%;反对股数7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3.5500%;弃权股数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98%。

6.《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85451182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2%;反对股数7220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弃权股数20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9613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6.4401%;反对股数7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3.5500%;弃权股数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98%。

7.《关于聘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85491182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6%;反对股数3220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弃权股数20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001377股,

5银邦股份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4069%;反对股数3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5833%;弃权股数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98%。

8.《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53700377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7%;反对股数3220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9%;弃权股数20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其中,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0013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4069%;反对股数3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5833%;弃权股数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98%。

9.《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84985882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5%;反对股数53750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4%;弃权股数20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4960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73.5615%;反对股数53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6.4287%;弃权股数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98%。

10.《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85451182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2%;反对股数7220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弃权股数20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6银邦股份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其中,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9613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6.4401%;反对股数7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3.5500%;弃权股数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98%。

11.《关于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84985882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5%;反对股数53750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4%;弃权股数20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4960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73.5615%;反对股数53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6.4287%;弃权股数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98%。

12.《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85491182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6%;反对股数3220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弃权股数20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其中,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0013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4069%;反对股数3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5833%;弃权股数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98%。

13.《关于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85025882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9%;反对股数49750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0%;弃权股数200股,占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银邦股份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0.0001%。

其中,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5360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75.5283%;反对股数49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4.4619%;弃权股数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098%。

关联股东沈健生、沈于蓝、无锡新邦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议案8进行了回避表决。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8银邦股份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负责人:吴朴成赵小雷蒋成

2024年4月19日

南京办公室:南京市建邺区贤坤路江岛智立方 C座 4层

电话:025-83304480传真:025-83329335

网址:http://www.ct-partn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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