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华鹏飞: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作废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3 查看全文

华鹏飞 --%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暨回购注销、作废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四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6层邮政编码(P.C.):518048

21-26/FChinaTravelServiceTower4011ShennanAvenueFutianDistrictShenzhenCHINA电话(Tel):0086-755-83025555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网址 http://www.huashanglawyer.com法律意见书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华鹏飞指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指《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激励计划》指案)》本次激励计划指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次回购注销、作废指回购注销、作废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

《2023年年度报告》指《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

《2021年年度报告》指《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

元指如无特别说明,均指人民币元

1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暨回购注销、作废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接受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就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做出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本法律意见。

(二)公司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

2法律意见书

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作废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作废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实施本次回购注销、作废时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

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作废之目的使用,未经

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法律意见书正文如下:

3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如下:

(一)2022年2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在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同日,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2年2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2022年3月17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股东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22年3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同日,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本次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

4法律意见书

予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2022年3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以及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2022年12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回购注销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2022年12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八)2022年12月26日,公司召开了202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1名激励对象离职,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1.5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九)2023年4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就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2023年4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十一)2023年5月16日,公司召开了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5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终止暨回购注销、作废的批准及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终止暨回购注销、作废的批准及授权情况如下:

(一)2024年4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作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终止暨回购注销、作废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终止暨回购注销、作废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就本次终止暨回购注销、作废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三、本次终止暨回购注销、作废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24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作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述议案的相关内容,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1、本次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数量

(1)激励对象离职

鉴于2024年1月1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第十章第二条第三款第1项的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合同到期且因个人原因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激励对象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公司拟对该激励对象已获

6法律意见书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2.42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激励计划剔除离职人员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4人调整为

3人。

(2)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公司2023年度的营业收入为362015914.96元、2021年度的营业收入为540539664.14元,未达到《激励计划》第五章第一条第五款第2项规定的,在第二个归属期,以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的业绩考核目标,即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

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第五章第一条第五款第2项的规定:“若公司未达到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并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并注销。

因此,公司拟对本次激励计划3名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5.87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3)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因公司拟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拟对本次激励计划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5.87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因此,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计44.16万股。

2、本次回购的价格、依据及资金来源

(1)本次回购价格及依据根据《激励计划》第十章第二条第三款第2项的规定:“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约等原因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

7法律意见书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前激励对象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归属部分的个人所得税。”第十章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

“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因激励对象离职或公司提前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而回购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3.62元/股;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而回购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为3.62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3、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拟回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所需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涉及的回购所需资金总额为1598592.00元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仅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而回购的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享有利息)之和。若实际回购时调整回购价格的,则回购所需资金总额将作相应调整。

(二)本次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1、本次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数量

(1)激励对象离职

鉴于2023年5月1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第十章第二条第三款第1项的规定,公司拟作废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1.2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次激励计划剔除离职人员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27人调整为26人。

(2)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公司2023年度的营

8法律意见书

业收入为362015914.96元、2021年度的营业收入为540539664.14元,未达到《激励计划》第五章第一条第五款第2项规定的“在第二个归属期,以公司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的业绩考核目标”,即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第五章第二条第五款第2项的规定:“若各归属期间,公司未达到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计划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计划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因此,公司拟作废本次激励计划26名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50.64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3)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因公司拟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拟作废本次激励计划2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50.64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因此,公司本次拟作废的第二类限制性共计102.48万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价格、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

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作废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并履行了相关程序;本次回购注销的

原因、价格、数量和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本次回购注销、作废限制性股票而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尚需按照《公司法》及相关

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作废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

9法律意见书工作。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10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作废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高树余松竹

_______________王振宇

日期:2024年4月21日

11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推荐阅读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