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情况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作为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杰科技”或“公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扬杰科技2023年度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情况的审批情况
(一)证券投资
根据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证券投资管理制度》,证券投资交易额度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或绝对金额未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由公司总裁审批通过后实施。2023年度,公司发生的证券投资金额在公司总裁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衍生品交易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为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有效规避和防范外汇市场风险,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额度不超过5000万美元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2023年度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情况
(一)证券投资
1单位:万元
计入权本期公益的累证券代证券简最初投会计计期初账允价值本期购本期出报告期期末账会计核资金来证券品种计公允码称资成本量模式面价值变动损买金额售金额损益面价值算科目源价值变益动其他非境内外股芯联集公允价自有资
6884691783.03--209.95-1783.03--209.951573.08流动金
票成值计量金融资产交易性境内外股公允价自有资
02149贝克微3538.32--359.82-3538.32--359.823178.51金融资
票值计量金产其他非公允价自有资
期末持有的其他证券投资3871.651789.87-120.00----142.361647.51流动金值计量金融资产
合计9193.01-1789.87-689.77-5321.35--712.136399.10--
2(二)衍生品交易
2023年度,公司未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其他衍生品交易。
三、证券投资业务的风险分析
1、市场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走势、财税政策、产业政策、利率等多
方面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的市场和政策波动风险。
2、投资标的经营风险:受标的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引
起标的公司证券价格的波动。
3、外汇风险:因证券投资可能涉及境外投资,汇率的大幅波动将影响投资收益情况。
4、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和监控风险。
四、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针对证券投资,公司已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等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了证券投资流程以及风险控制、资金管控等措施,有利于公司防范证券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和投资效益。
2、公司秉承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围绕公司发展战略,主要聚
焦产业链上下游优质企业,审慎筛选投资标的,适时进行适度、合理的投资。
3、为控制证券价格大幅波动风险,公司将持续跟进市场环境的变化,加强
市场分析和调研,及时跟踪投资标的情况,如评估判断投资可能出现较大风险或不能实现公司战略意图,公司将立即调整投资策略及规模,严控风险。
4、公司将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及管理,防范操作风险。
5、公司审计部负责定期对公司证券投资进行检查,充分评估资金风险以确
保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此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证券投资业务情况的独立意见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
有关规定的要求,独立董事对公司2023年度证券投资业务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
经核查,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公司根据发展战略,配合产业布局,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适时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产业协同效应,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的收益和回报。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公司严格依据《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和相关风险控制措施进行操作,未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监事会审议情况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2023年度,公司的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严格遵循《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内控制
度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2023年度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情况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保荐机构对公司2023年度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情况的专项报告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吴其明邵荻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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