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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杰科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4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2 查看全文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年4月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执行副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董事长助理,其他人员是指总监、各部门经理。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证券部等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

事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名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

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

立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证券部等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当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十一条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

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

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

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

计机构之间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

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

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

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议的事项根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应由审计委员会进行研究并履行审议程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董事会秘书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

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

的薪酬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执行副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董事长助理和由总裁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

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制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和其他长效激励方案,并具体实施;

(五)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议的事项根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应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研究并履行审议程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

足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

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二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审议的事项根据法律法规

或《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应由战略委员会进行研究并履行审议程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的议题,提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证券

部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项目发展的国内、国际情况报告,项目实施的难点与风险分析报告;

(三)与合作方草签的合作意向性文件以及战略委员会认为的其他所需资料。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对公司战略发展、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及资产经

营等项目作出评议,将讨论结果书面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

事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

战略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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