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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公告原文类别 2021-02-01 查看全文

暴风退 --%

— 1 —关于对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 30

号院 3 号楼 2层 D-1067 房间;

冯鑫,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代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暴风集团”)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期披露半年度报告

暴风集团未在 2020年 8 月 31日前披露 2020年半年度报告。

二、未按期披露季度报告

— 2 —

暴风集团未在 2020年 10月 31日前披露 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

暴风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 1.4条、第 5.1.1条、第 6.1.1条、第 6.1.2条的规定。

暴风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兼代董事会秘书冯鑫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 1.4条、第 4.2.2条、第 5.1.2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3.7.3 条的规定,对暴风集团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2.4条、第 12.6 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代董事会秘书冯鑫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就上

述第一项违规事实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通过本所上市

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 3 —对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

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2 月 1 日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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