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70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保荐总结报告书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与调查。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情况内容保荐机构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主要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保荐代表人李钦军、崔威
保荐代表人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情况内容发行人名称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433情况内容注册地址湖南省浏阳生物医药园主要办公地址湖南省浏阳生物医药园法定代表人周群飞联系人江南
联系电话0731-83285699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1月27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度报告于2022年4月23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2022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24日披露;
2023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22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项目工作内容国信证券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主要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认真审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阅。保荐代表人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
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1、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于2021年12月21-22日、2022年12月19日、2023年12月12日对公司进行了定期现场检查,检查了公司的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公司治理、内部决策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况与控制、生产经营、信息披露等情况。
2、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于2021年12月27日、2022年5月12日及18日、2023年5月18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进行了年度现场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督促公司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完善及行规章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健全了《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独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立董事工作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内控制度等,并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督促公司严格执行相关制度。
等)情况项目工作内容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通过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
查阅对账单、募集资金台账等方式核实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存储制度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合计专户情况
563779.24万元(含尚未归还的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以及利
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的净额),其中,尚未归还的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金额400000.00万元,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的余额163779.24万元。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发行人召开的部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均对会议通知、议题等进行了审阅。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动资金、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关联交易、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变更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7、保荐机构发表公开声明情况无
8、保荐机构向交易所报告情况无
9、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情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况(包括回答问询、安排约见、件,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报送文件等)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和协调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事项内容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无
2、其他重大事项无
六、对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配合、参与保荐工作的评价项目内容
公司能够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能够如实回答保
1、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荐机构的提问并积极配合现场工作的开展。
2、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勤勉尽责,能够较好完成相关工作。
参与保荐工作的情况项目内容
3、其他无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全部使用完毕,国信证券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钦军崔威
法定代表人:
张纳沙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