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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杰智能: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4 查看全文

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

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职。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独立董事应认真的学习中国证监会、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

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每会计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公司经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

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安排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当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一次独立

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八条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具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的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二条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四条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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