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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杰智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4 查看全文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

业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战略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战略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如公

司董事长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则由董事长担任。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战略委员会根据本第三至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因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战略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公司章程》或者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

第八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

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对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提出建议。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对本制度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制度

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本

制度第九条规定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相关议案如需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或董事长审批的,则应按照有关程序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决定或董事长批准。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工作程

序主要如下: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共同控制企业或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上

报发展规划、经营目标、经营战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共同控制企业或参股公司对外进行协议、会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按有关程序提交董事会审议或董事长审批,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会议须经公司战略委员会主

任或2名以上委员提议,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必须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并经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名。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委员会会

议应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不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在会议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前未进行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一条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投资评审小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

收集各委员的表决结果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非现场会议形式表决的,应至迟于限定表决时限届满之次日,投资评审小组有关工作人员统计出表决结果报会议主持人,书面通知各委员表决结果。

第二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亦可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或战略委员会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战略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由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决议其是否回避。

有利害关系但未向战略委员会披露经查证核实的,改委员的该次表决无效,如因其表决无效影响表决结果的,所涉议题应重新表决,若新的表决结果与原结果不同,应撤销原决议,原决议已执行的,应按新的表决结果执行。

累积两次未披露利害关系的,该委员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战略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或决议中应当注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表决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有书面形式的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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