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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30 查看全文

*ST美尚 --%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332号关于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认定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城东社区深南东路2028号罗湖商务中心2407单元;

王迎燕,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

徐晶,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0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21号)查明的事实,美尚生

— 1 —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美尚)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

下违规行为:

一、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及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ST 美尚通过提前确认应收账款收回、虚记银行利息收入、

不按审定金额调整项目收入、虚增子公司收入等方式虚增净利润。

其中,2012年虚增净利润1171.27万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

16.56%;2013年虚增净利润1652.33万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

的16.31%;2014年虚增净利润767.15万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7.12%;2015年虚增净利润6672.74万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60.52%;2016年虚增净利润6401.11万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30.64%;2017年虚增净利润7835.24万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27.58%;2018年虚增净利润14827.80万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 38.34%,导致*ST美尚 2015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资金占用

2015 年至 2016 年,*ST 美尚实际控制人王迎燕通过关联方

与*ST美尚发生关联交易并且非经营性占用*ST美尚大额资金。其中,2015年关联交易金额为81120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的比例为79%,当年新增占用余额5360万元,截至当年年底无资金占—2—用余额;2016年关联交易金额为70092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的比例为27%,当年新增占用5270万元,截至当年年底无资金占用余额。

*ST美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3条《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

*ST美尚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王迎燕,已经《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认定直接安排、指使提前虚记

应收账款收回、虚记银行利息收入、未按审定金额调整项目收入等事项,导致*ST 美尚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及发行文件信息存在严重虚假记载;安排、指使资金占用事项,导致*ST 美尚违反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相关披露信息存在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规情节特别严重,严重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7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8条、4.2.9

条的规定,对*ST 美尚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 美尚时任董事、实际控制人徐晶的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

条、第3.1.7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第 4.2.8条、4.2.9条的规定,对*ST美尚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3—前期,本所对《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0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21号)中有关*ST美尚 2016年至 2020年定

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至2020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

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事项、未如实披露控股股东归还资金占用情况等违法违规行为已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七条、第九条、第十

五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实

际控制人王迎燕给予公开认定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自本所作出决定之日起,王迎燕在认定期间内,除不得继续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二、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实

际控制人王迎燕,时任董事、实际控制人徐晶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ST 美尚、王迎燕、徐晶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

—4—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 美尚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

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4月26日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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