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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心医疗: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4年03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26 查看全文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规范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接触、获取公司重大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尚

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以及正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本公司内部报送、编制、审批期间的重大事项;尚未公开是本公司董事会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者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或其他特殊原因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

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等确因工作需要须知悉相关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也是信息披露的责任机构。董事会秘书

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

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编制、公司重

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公布前,前述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露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接受投资者调研等方式,且应积极采取措施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1页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七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使用人报送定期财务报表和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不得早于公司在中国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披露的时间。

第八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九条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提前报

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申报产品专利及申请相关资质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外部单位提供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以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必要时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函,并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进行登记。

第十条公司对外报送信息以前,应当由经办人员以书面方式提交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经公

司董事会秘书核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总经理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外报送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保密承诺函及其提供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相关信

息等材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管理,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十二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三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

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公司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2页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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