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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龙股份: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更新)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5-10 查看全文

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1号)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在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益,增加公司股利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展战略、股东要求和意愿,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回报需要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发展所处阶段和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从而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同时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利润分配政策

1、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配股利,公司每

1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若公司有扩大股本规模需要,或者公司认为其他需要时,

且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可以在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3、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中说明原因,监事会

应当审核并对此发表意见。

4、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所执行的利润分配政策应能保证发行人未来具备现金分红能力。

5、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调整及决策机制

1、公司应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综合考虑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发展目标和

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2、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如公司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

2策调整议案,并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3、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规划,结合公司当年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

流量状况、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状况等因素,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点,制订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公司具体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预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4、如果公司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没有作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意见,并在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5、若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产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产。

6、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太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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