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信科技”或“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宇信科技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09号)批复,公司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50452488股,发行价格为每股22.10元,募集资金总额1114999984.80元,扣
除相关发行费用18184064.35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096815920.45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1月17日出具《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B10014 号)审验,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根据《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注册稿)》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资金序号项目名称(万元)(万元)
1面向中小微金融机构的在线金融平台建设项目44759.2528174.11
基于人工智能技术的智能分析及应用平台建设
257914.7038499.08
项目
3全面风险与价值管理建设项目38763.1024994.28
1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资金
序号项目名称(万元)(万元)
4补充流动资金32248.9519832.53
合计173686.00111500.00
二、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合理性和必要性
(一)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结合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以及财务状况,拟使用不超过6.40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之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
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相关的实施计划相抵触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推进,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基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后续暂未投入使用的募集资金将出现暂时闲置的情况。结合生产经营需求及财务状况,公司拟使用不超过6.40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通过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预计可节约财务费用约2208万元。因此,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2《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
集资金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6.40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后将按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6.40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后将按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三)独立董事意见经审议,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公司财务成本,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审议同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3(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凯蔡敏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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