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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德生物: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5-13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政编码: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024年4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4年4月16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等网站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以及登记方法等事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核查,召集人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发出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3日下午14:0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

准时召开,由于公司董事长 LI-MOU ZHENG 先生因公外出不能主持本次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罗捷敏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5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3日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名,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

其合法授权的代理人,代表股份1140690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6301%。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06名,代表股份906707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7573%。

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审议,按照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经合并统计各项议案的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最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20473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0%;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1170341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6%;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

弃权0股。

2、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20473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0%;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弃权0股。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70341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6%;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弃权0股。

3、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20473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70381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结果:同意20473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70381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20473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0%;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弃权0股。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70341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6%;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弃权0股。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20473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70381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20473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70381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908786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3.2299%;反对138611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7701%;弃权0股。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317705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1567%;反对138611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8432%;

弃权0股。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767998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6.3534%;反对165284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0729%;弃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权1141157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573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90982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1275%;反对165284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1222%;

弃权1141157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503%。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748898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5.4205%;反对149997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3262%;弃

权148502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2532%。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871882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4956%;反对149997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8161%;

弃权148502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6883%。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748898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5.4205%;反对149997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3262%;弃

权148502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2532%。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871882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4956%;反对1499973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8161%;

弃权148502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6883%。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江志君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郑惠莲年月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西雅图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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