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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湖股份:《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29 查看全文

修订时间:2024年3月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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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公司上市未满一年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公司上市已满一年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

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方式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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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九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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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

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

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三章持有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对该买卖行为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规定进行判断之后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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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作相应变更。

第十八条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一条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

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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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

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票: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前款规定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

公司股份: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后未满六个月内;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若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票

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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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

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

度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7修订时间:2024年3月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

8修订时间:2024年3月

附件一:

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编号:(由董事会秘书统一编号)

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确认。

本人身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类型: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

拟交易方向: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

拟交易日期: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再次确认,本人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

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并且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信息。

签名:

年月日

9修订时间:2024年3月

附件二: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的确认函

编号:(同问询函编号)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年月日收悉。

□同意您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本函确认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请您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定或承诺:

1、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票;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票;

3、承诺的期限内不转让公司股票;

4、公司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

得转让公司股票;

5、公司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股票;

6、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7、其他已作出的书面承诺。

本确认函壹式贰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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