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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灿光电: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2-19 查看全文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天律意2024第00347号

致: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聚灿光电”或“公司”)委托,指派胡承伟、李旭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做出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聚灿光电已于2024年1月26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法律意见书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19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19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4年2月19日09:15-15:00。

(四)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2月19日下午

14:00在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月亮湾路15号中新大厦32楼01-05室聚灿光电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的会议室召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聚灿光电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3人,代表股份数2721855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565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31名,代表股份数

2718489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约40.515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二)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法律意见书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就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二)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聚灿光电公告的《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所记载的会议审议事项一致,审议事项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提出,审议事项以提案形式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

(三)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202029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3%;

反对1652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20702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087%;反对165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202029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3%;法律意见书反对1652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20702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087%;反对165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202029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3%;

反对1652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20702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087%;反对165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197779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7%;

反对2077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20277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081%;反对207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9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27197019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9%;

反对2153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20201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901%;反对215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0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087469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84%;

反对13108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09246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8963%;反对13108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10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贷款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159309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23%;

反对5924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16430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5972%;反对592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0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法律意见书

8、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164319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07%;

反对5423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16931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7159%;反对542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8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092479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68%;

反对12607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09747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0149%;反对1260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98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087469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84%;

反对13108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09246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8963%;反对13108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10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法律意见书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董监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197019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9%;

反对2153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20201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901%;反对215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0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202029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93%;

反对1652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20702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087%;反对165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聚灿光电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本法律意见书于年月日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卢贤榕

经办律师:胡承伟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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