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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信新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2-21 查看全文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关义

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则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在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行为。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本制度所称“证券交易所”是指公司上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依法、诚信的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信息披露应遵循的原则

(一)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二)及时、公平依法披露;

(三)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

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能保证所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

1由。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

第六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

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九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其认可

的其他方式,及时报送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文件应当符合要求。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条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

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证券交易所安

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证券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定期报告必须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方能予以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

3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

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

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七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十八条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十九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临时报告第十九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

4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5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

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

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一)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三)公司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被淘汰的风险;

(四)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控制权;

(五)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有关核心竞争能力的重大风险情形。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四条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第二十七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是否存在拟发生

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第三十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人员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

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信息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7(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控股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四)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

告知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公司除上款外其他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证券部根据有关规定及要求,及时汇总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材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二)提供信息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确保信

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董事长批准后发布。

第三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

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特定对象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按照本制度披露。

第三十四条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8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六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以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相关人员职责

第四十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直接负责人和责任人,具体负责汇集、协调、组织和安排公司信息披露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准备和提交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

(二)负责收集、协调、组织、安排和办理公司信息披露等相关事宜,包括建立信

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收集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持续关注媒

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有9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

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四)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四十二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发生根据本制度的相关规定需要披露事项时,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拟定是否需要披露的初步意见,报董事长审定。

第四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和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当证券交易所提出问询时,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或要求及时、如实回复并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义务。

第四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应当按照公司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及《信息披露格式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若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暂缓披露申请未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

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十九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若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

10法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向证券交

易所申请豁免披露。

第五十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补充或澄清说明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在本制度实施之后对信息披露提出进一步要求的,公司有义务按相关要求办理。

第六章信息披露资料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重要信息可披露于公司指定和证监会认可的报纸。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或公司内部刊物,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网站。

第五十四条凡在指定报纸上公开披露的信息,为便于股东及投资者查阅,公司应

同时在公司网站上登载,但不得早于正式公开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的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在上述资料保管期限届满之前离开公司的,应主动将相关资料提交给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五十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由证券部负责保管。

第五十六条公司将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应备置于公司住所等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的保存期为10年。

第七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七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相关制度。

第五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五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六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

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11第八章保密措施

第六十一条以下尚未正式公开发布的公司信息为公司的内幕信息: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下列人员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位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六)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七)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九)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

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

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

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由于与以上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一)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三条公司信息知情人对公司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其他各种关系接触

或了解到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六十五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13第六十六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公司应当

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六十七条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透露或者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慎重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的范围和可回答的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六十八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应当派至少两人以上人员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妥当回答。

第六十九条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

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依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在与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特定对象进行沟通和交流前,应当要求其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否则,公司有权拒绝安排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和沟通。

保密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承诺事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所获取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在有关信息公告之前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但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时除外;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须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推测或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其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董事会,征求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在取得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认可或同意后方可使用、发布或发表;

(六)特定对象违反保密协议时,特定对象及其所在的单位或机构应当对公司承担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连带法律责任;

(七)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特定对象作出的其他承诺。

14第九章责任追究及处理措施

第七十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公司机密

给予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涉嫌违法的,将按《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十三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未成

公开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第七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七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七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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