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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华股份: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5-13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761证券简称:立华股份公告编号:2024-031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截止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截止首次授予日)进行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鉴于公司《激励计划》确定的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4名激励对象因

个人原因离职或职务变动,不再属于激励对象范围,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575人调整为571人,首次授予数量由1556.50万股调整为1549.00万股,预留数量不变。上述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管理/技术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所有激励对象均与公司或公司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存在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外籍人员,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1(三)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

中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规则》《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中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5月13日,并同意以10.46元/股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571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549.00万股。

特此公告。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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