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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云钛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4年4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3 查看全文

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4年4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

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人选、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委员的资格和应承担的义务除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委员每年应该确保有充足的时间用于公司的相关事项,以保证有效地履行其应尽职责。

1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则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总经理人选。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董事会秘书等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若本人不同意,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2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审议事项与提名委员会委员有关联关系时,该审议事项由提名委

员会委员审议并发表意见后,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由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会议。

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送达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情况紧急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3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对须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审查工

作及董事会授权提名委员会进行的其他相关工作,提名委员会可参照本工作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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