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斯菱股份: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5-10 查看全文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公司2024年4月2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24年4月2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2024年4月2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024年4月1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5月10日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4年4月20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

登了《股东大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0日14:00在浙江省新昌县澄潭

街道江东路3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姜岭先生主持。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伙

企业股东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

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143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12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48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8%。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48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8%。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21886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533%。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

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意4218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4%;反对74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4218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4%;反对74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4218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4%;反对74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4218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4%;反对74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4218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4%;反对74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300%;反对74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7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4218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4%;反对74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300%;反对74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7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4218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4%;反对74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300%;反对74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7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4218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4%;反对74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300%;反对74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7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同意587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25%;反对448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757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448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就本议案的审议,姜岭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4218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4%;反对74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同意4218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4%;反对74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

同意4218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4%;反对74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300%;反对74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7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3.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4218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4%;反对74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300%;反对74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7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

同意4218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24%;反对74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1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300%;反对74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7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徐世强林文斌

单位负责人:

叶国俊年月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推荐阅读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