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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战投办法全面修订:门槛大幅降低 投资方式增加

来源:证券时报 2020-06-18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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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8日,商务部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该文件为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等6部门对《战投办法》进行的全面修订。

接受券商中国记者采访的券商并购部门负责人表示,引入外国投资者不仅会有引进境外资金的作用,还会带来更多业务的经验,也可以起到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作用。修订草案中的投资门槛、投资方式等内容与国内投资者的规定要求一致,赋予了外国投资者和国内投资者一样的待遇。

现行《战投办法》面临三个不适应

商务部介绍,2005年12月,为积极稳妥开放资本市场,有序引导外国投资者对A股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战投办法》,对引进境外资金和管理经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等起到了积极作用。

商务部也指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战投办法》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不少问题,有必要对现行规则进行修订完善。

这些不适应包括:投资门槛较高、投资方式较少和管理体制与现行改革不衔接等。

商务部表示,为解决上述问题,鼓励外资并购投资,商务主管部门一直积极推动修订完善《战投办法》,曾于2018年7月就修订方案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过程中,《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于2019年先后发布,我国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出现了较大变革。为保障《战投办法》与新法衔接顺畅,就对修订方案再次做了相应调整。

大幅降低投资门槛,明确外国自然人可实施战投

《战投办法》修订草案共29条,从文件结构来看,是对前版文件的全面修订。

前述券商并购部门负责人表示,草案在放宽了投资者身份要求,降低了持股锁定年限时长规定,也降低了外国投资者在进行并购时候需要动用的资金量,整体来看,修订后的《战投办法》改革力度非常大。

商务部介绍,主要修改内容包括明确使用范围、大幅降低投资门槛、增加投资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等。

在投资门槛方面,草案第一条对外国投资者的定义进行了明确,包括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外国自然人,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自然人实施战略投资。

除了投资主体增加,草案第四条还降低了对非控股股东的外国投资者的资产总额要求,从原来拥有1亿美元资产或管理5亿美元资产的要求,分别降至5000万美元和3亿美元。但如果外国投资者要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实有资产总额和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的规定不变。

在持股锁定期方面,草案第七条将外国投资者的持股锁定期由3年调整为12个月,并明确《证券法》及其相关规定对锁定期有更长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方面内容都是延续了2018年版征求意见稿的调整。

同时,本次草案取消或降低了多项持股比例的要求。如:取消外国投资者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持股比例要求;将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持股比例要求从10%降低至5%;明确以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预定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不得低于已发行股份的5%。

但草案也强调,《证券法》及其相关规定对投资者持股比例或预定持股比例有更高要求的,应满足其要求。

要约收购方式纳入适用范围,战投新三板挂牌公司参照本文件执行

在投资方式方面,草案明确,外国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要约收购等法定方式取得并在一定时期内持有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属于《战投办法》规定的战略投资,并应符合办法规定的投资原则和要求。这是草案保留了2018年的调整。

近年来,市场上针对上市公司股份发出主动要约的案例逐步增加,通过主动要约谋取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敌意收购也有出现。

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院教授汤欣认为,主动要约收购的程序规范、信息透明,为吸引目标公司股东接受要约,收购方也愿意提出较高的要约溢价,应当加大对于此种收购方式的引导和鼓励力度。

而新增的内容包括放宽了跨境换股条件,规定以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或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其持有或者增发的境外非上市公司股份作为支付手段。

外国投资者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实施战略投资,参照本办法办理。

前述券商并购部门负责人表示,规定外国投资者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实施战略投资,参照本办法办理,这是符合发展现状的调整。

明确4类情形不适用

2018年意见征求稿中规定了5类不适用情形。本次草案中,不适用《战投办法》的情形涉及4方面: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投资;

2.外国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沪伦通等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对上市公司投资;

3.外国投资者通过所投资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方式取得A股股份;

4.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外国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或通过股权激励取得上市公司股份。

对比2018年征求意见稿,记者注意到主要的变化在于将2018年意见征求稿中,“在中国内地工作和生活的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台湾地区的居民以及获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籍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办法。”“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外国自然人取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不适用本办法。”

合并为“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外国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或通过股权激励取得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战投办法》。

据了解,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中,关于外国自然人的规定适用于港澳台地区,所以这调整没有实质变化。

取消商务部对外资战投的事前审批和备案

在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监管方式方面,草案新增内容较多,特别是提高了信息披露的要求。

草案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作为实施战略投资的程序性要求,并明确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可对于未按规定报送投资信息的外国投资者及上市公司将依法予以处罚。

与此同时,取消了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的事前审批和备案。

草案还要求外国投资者加强自律管理,并注重发挥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作用。

如:草案要求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就战略投资是否符合《战投办法》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对于符合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对于不尽责的中介机构,证监会将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再如:草案规定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应在权益变动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文件中就战略投资是否符合《战投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草案还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税收、公司登记、外汇管理、反垄断审查、国家安全审查、境外投资管理和金融机构管理等制度相衔接,明确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应符合相关要求。

(来源: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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