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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出手!内幕交易赚160万 罚没逾480万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22-01-06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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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网站2022年1月5日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对张怡内幕交易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决定没收张怡违法所得160.42万元,并处以320.83万元罚款。

张怡在听证后提供了关于本人生活困难的证明材料,即她本人先后两次离异,现抚养两名未成年子女,赡养两位老人,本人患有疾病,常需入院治疗。她本人目前唯一收入来源为工资,每月税后收入5000余元,家庭负担沉重,前期股票投资获益已大都亏损,无力承担巨额罚款,恳请证监会酌情考虑其本人和家庭面临的特殊困难。张怡听证阶段提供的材料显示,张怡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张某汉在案发后存在婚姻关系。

张某汉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2015年4月29日,审计机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珠海中富201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理由为珠海中富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负债大幅超出流动资产,且可能被银行要求提前偿还银团借款,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015年6月9日,珠海中富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向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财公司)发出债务重组申请函。粤财公司于2015年7月上旬表示有意愿对珠海中富进行债务重组。

2015年7月14日,珠海中富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公司正与粤财公司等机构洽谈债务重组事项,拟在相关机构协助下,尽快解决自身的公司债券、银团贷款等债务问题。

8月12日,珠海中富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协商会议,初步确定非公开发行方案。

2015年8月19日,珠海中富初步确定了7家非公开发行对象。

因粤财公司债务重组存在不确定性,为满足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珠海中富也在同其他机构商谈借款事宜。

2015年8月26日,在前期接洽基础上,时任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山银行)副行级领导张某汉等人前往珠海中富开展尽职调查,协商贷款事项。

2015年9月8日,珠海中富发布《关于中止筹划重大事项暨股票复牌的公告》,称公司收到粤财公司发来的《知会函》,粤财公司表示目前尚不宜主导制定珠海中富的债务重组方案。据此,珠海中富决定暂时中止本次债务重组重大事项。

2015年9月上旬,鞍山银行在前期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启动贷款审批程序,后于9月18日召开审贷委员会。9月22日,鞍山银行与珠海中富签署借款协议,借款额度2亿元,借款用途为偿还逾期的公司债券。9月24日,鞍山银行向珠海中富发放首期贷款1.44亿元。珠海中富向鞍山银行承诺,在偿还公司债券所需自筹的其余2.5亿元资金到账前,不使用鞍山银行提供的贷款。

2015年国庆节期间,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认购方广东长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洲公司)同意提供1.85亿元过桥贷款给珠海中富,由珠海中富用于偿还逾期的公司债券,待珠海中富启动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后,再以其他认购方支付的保证金来偿还长洲公司提供的过桥贷款。

2015年10月中旬,在前述两笔借款确定后,珠海中富向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方发出《股份认购意向协议》。

2015年10月17日,珠海中富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公司正在筹划债务重组暨非公开发行股票重大事项。公司股票自2015年10月19日开市起停牌。

2015年10月31日,珠海中富发布《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等相关公告,称拟向长洲公司等9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65,000万股,公司股票自2015年11月2日开市起复牌。

证监会指出,珠海中富筹划解决影响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债务问题并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15年8月26日形成,公开于2015年10月17日。张某汉为鞍山银行副行级领导,负责带队鞍山银行赴珠海中富开展尽职调查,是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

“张怡”账户交易明显异常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怡与张某汉关系密切,二人均于2015年10月国庆期间赴四川成都旅游。张某汉承认2015年9月与张怡有过联系,2015年10月张某汉与张怡有过通话联系。

“张怡”账户由张怡本人实际控制使用,账户交易资金为自有资金。经证券交易所统计,“张怡”账户交易“珠海中富”盈利1,604,158.48元。

“张怡”账户交易明显异常。张怡大规模买入“珠海中富”时间与鞍山银行放贷审批时间基本一致。2015年9月上旬,鞍山银行启动贷款审批程序,并于9月18日召开审贷委员会。2015年9月24日,鞍山银行正式为珠海中富发放贷款1.44亿元。张怡于2015年9月14日、15日、23日分别转入100万元,随即大笔买入“珠海中富”。

证监会认为,张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珠海中富”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张怡提出多项申辩意见,包括她和张某汉并非关系密切;她本人账户交易符合一直以来的交易习惯,不存在任何异常等。

除上述申辩理由外,张怡在听证后提供了关于本人生活困难的证明材料,即她本人先后两次离异,现抚养两名未成年子女,赡养两位老人,本人患有疾病,常需入院治疗。她本人目前唯一收入来源为工资,每月税后收入5000余元,家庭负担沉重,前期股票投资获益已大都亏损,无力承担巨额罚款,恳请证监会酌情考虑其本人和家庭面临的特殊困难。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张怡的申辩意见不能成立。证监会指出,张怡、张某汉二人在接受证监会调查时,承认二人认识已久,是朋友关系。张怡、张某汉二人在同一券商开立证券账户。张怡手机号曾大量登录张某汉的证券账户。2015年1月至6月,张怡216次登录张某汉证券账户,其中使用张怡手机号卖出成交3笔。同时,张怡证券账户与张某汉证券账户交易的IP地址、MAC地址和硬盘序列号大量重合。此外,张怡听证阶段提供的材料显示,张怡与张某汉在案发后存在婚姻关系,亦可部分印证二人此前关系密切。

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和张怡个人及家庭情况,从“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出发,证监会决定酌情减少对张怡的罚款数额。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张怡违法所得1,604,158.48元,并处以3,208,316.96元罚款。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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