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30017证券简称:星昊医药公告编号:2025-044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为积极履行回报股东的义务,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经营收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拟定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以现金分红方式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2025年4月23日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
665760583.15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262925922.23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122288200股,根据扣除回购专户939763股后的121348437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60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19415749.92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特殊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至2023年8月2日通过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以
竞价转让方式回购公司股份793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5%,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
1的《回购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3-059)。
公司于2023年9月6日至2023年9月22日通过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以
竞价转让方式回购公司股份13946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4%,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
露的《回购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3-093)。
公司通过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以竞价转让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共计
218776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8%。
公司于2023年10月23日依据公司2023股权激励计划,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为124.80万股,股票来源为公司前期已经回购的股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的《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权益首次授予公告》(公告编号:2023-120)。
公司于2024年7月19日至2024年10月18日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以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26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22%。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2 日在北交所网站(http://www.bse.cn)披露了《回购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4-092)。公司已于2024年12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完毕上述265000股回购股份的注销手续。
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上披露的《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定向回购方案公告》(公告编号:2024-101)。公司按照回购方案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共回购24000股,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0196%。公司已于2024年12月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完毕上述24000股回购股份的注销手续。
截至2024年末,公司回购专户内有939763股。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2025年4月22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大会审议结果为准。
2(二)监事会意见2025年4月22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表决结果为: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公司2024年度权益分配预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独立董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供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第二百零三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董事会应当根
据当年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综合考虑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愿,确定合理的股利分配方案。
第二百零四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并报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事宜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
第二百零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在公司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数,公司每一年度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符合上述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在每一年度结束后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如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或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的,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
3预案中和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原因、公司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独立董事对此应
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
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足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四)在保证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五)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百零六条公司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利润
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拟定,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且需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议案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安排网络投票方式为公众股东参会提供便利,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
(二)董事会未作出以现金分红方式或现金分红比例较低进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分配方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至少每三年重新审定一次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三)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
见或否定意见以及其他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
4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四)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六)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研究论证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经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或调整事项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或调整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
(七)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
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5第二百零七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2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行完毕。
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
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上披露的《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
本次权益分派方案符合上述回报规划。
五、其他
1、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本预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
决策程序通过后2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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