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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昊医药:承诺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5-07-18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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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430017证券简称:星昊医药公告编号:2025-098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7月1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及《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承诺管理 第二条承诺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 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 1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有关主体(以下简称“承诺人”)做出 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可执行,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承诺人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承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承诺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四条承诺人以及公司在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 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五条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六条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 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股东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三章承诺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2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 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承诺人作出承诺,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九条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条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第十一条出现以下情形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 (一)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 (二)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 上市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应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审计委员会应就承诺人提出的上述变更/豁免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 3上述承诺变更或豁免方案未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未履行的,视 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十二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和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8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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