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星昊医药: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5-07-18 查看全文

false --%

证券代码:430017证券简称:星昊医药公告编号:2025-109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7月1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无需股东会审议)》,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 1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及参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及参股子公司;如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其他股 东有要求的,同样适用。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 司、控股及参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2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2至第4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5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5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报告标准。 (四)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关联交易包括前述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以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 3的,适用该条规定,已履行报告义务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不再累计计算; 3.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 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应当及时报告。 (六)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七)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3、可 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 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的; 12本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重大变更事项: 4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5.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 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新产品的研发或应用; 11.知识产权、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 12.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3.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 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6.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 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 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5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提供信息的部门含下属子公司负责人认真收集、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九条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 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 6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 度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电子邮件、短信息等方式向公司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如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如需要)在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对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亦可直接报告董事长,由董事长批转至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持续跟踪与督导,并随时将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待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时,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的重大信息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子公司出 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7第十五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子公司内 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本部门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事务办备案。 第十六条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出现了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 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实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82025年7月18日 9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