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号
关于给予吴春燕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吴春燕,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创光电)监事。
经查明,微创光电监事吴春燕的配偶于2024年12月10日至12月13日期间,累计买入公司股票67680股,累计卖出公司股票67680股,上述买入和卖出公司股票行为间隔不足6个月。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2.4.1
-1-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上市规则》第11.6条、《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吴春燕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5年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