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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芝生物: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5-04-21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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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430685证券简称:新芝生物公告编号:2025-017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的议案》,本议案尚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2025年4月21日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

91615965.43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79993963.80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91515941股,根据扣除回购专户2637454股后的88878487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80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15998127.66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总额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比例,后续将发布公告说明调整后的分派比例。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2025年4月18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大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正常经营状况、未来发展和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利润分配管理制度》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第三章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章程》“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之“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中“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

立董事、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根据以下原则制定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

1.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

展;

3.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要求;

5.充分考虑货币政策环境。

(二)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1.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原则上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公

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现金分红条件: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

司的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土地房产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0%;(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

买设备、土地房产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的20%;(3)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土地房产等

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40%。

现金分红比例:公司未来12个月内若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

项发生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若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则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20%且应保证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3.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顺序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交付股东大会审

议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4.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资金需求并且董事会认

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5.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盈利状况、现金流及资金需求计划提出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并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

董事会应当先制定预分配方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监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利润

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3.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董事会及监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对于公司盈利但董事会在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四)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改变。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还应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并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或调整事项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或调整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行完毕。

为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股东提供稳定持续的投资回报,促进股东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4月20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22-038)。五、其他

1、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本预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

决策程序通过后2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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