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30685证券简称:新芝生物公告编号:2025-039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3日
2.会议召开地点:新芝生物七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其他方式投票(通讯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芳女士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的说明: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10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58451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818%。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1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310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5%。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5845117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5845117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5845117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5845117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5845117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5845117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说明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5845117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回避表决情况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5845117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九)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5845117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回避表决情况
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十)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议案议案同意反对弃权序号名称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关于公司<2024年
(六)度权益分派预案公2467058100%00%00%
告>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薛海静、郭琳(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和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一)经与会股东、董事、监事签字确认的《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