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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华信: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5-15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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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关于齐鲁华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东

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华信”、“公司”或“发行人”)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目前,本次发行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公司名称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齐鲁华信证券代码830832注册资本138763865元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体育场路1号主要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体育场路1号法定代表人田南

明曰信、侯普亭、李晨光、戴文博、陈文勇、孙伟、明伟、田南、实际控制人

张勇、苗植平董事会秘书戴文博

联系电话0533-6860468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本次证券挂牌时间2021年2月23日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11月15日平移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证券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保荐工作概述

1招商证券关于齐鲁华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招商证券作为齐鲁华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齐鲁华信的持续督导期为2021年2月23日至2024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工作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全国股转公司、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1等相关规定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推荐本次发行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工作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2《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定履行职责,具体包括:

1、审阅公司公告文件以及公司向全国股转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监会提交的其他文件;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等,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已于2021年11月12日废止。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试行)》已于2021年11月12日废止。

2招商证券关于齐鲁华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3、督促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监督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督促公司及时、准确披露定期报告及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4、督促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持续关

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行相关承诺情况;

5、督促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

6、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以及行业发展前景、国

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7、结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则等,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8、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进行风险排查并报送报告。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根据《山东齐鲁华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说明,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为不影响项目进度,公司已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截至2021年3月18日,公司以自筹资金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共计人民币219000.00元。截至

2021年2月4日,公司已从自有资金账户中支付发行费用人民币3547735.85元。

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219000.00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3547735.85元。中天运

3招商证券关于齐鲁华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会计师事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天运[2021]普字

第90012号鉴证报告。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

对该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同意置换的核查意见,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进行了公告。

(二)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

2022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将“2000吨汽车尾气治理新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变更至“淄博市高青县化工产业园区支脉河路以南、纵三路以西”。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是公司根据客观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更好地实施,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该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2022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已发表明确同意的审核意见,公司于2022年12月30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将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2000吨汽车尾气治理新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变更为“1000吨汽车尾气治理新材料+3000吨吸附剂新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原项目拟投资15373.24万元,变更后未改变计划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保荐机构对齐鲁华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四)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延期

2025年1月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及延期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4招商证券关于齐鲁华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意见。保荐机构对该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1、部分募投项目结项截至2024年5月31日,公司的募投项目“分子筛催化新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已完成建设并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公司拟对该项目进行结项。

项目结项后,公司仍将保留项目募集资金专户,待支付款项将继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按照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监管,直至待支付款项支付完毕,届时按要求将募集资金专户注销。

2、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公司拟将“1000吨汽车尾气治理新材料+3000吨吸附剂新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进行延期,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此项目已完成投资进度81.36%,公司结合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为保证募投项目的建设成果能满足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股东长期要求,在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都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审慎调整,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五)保荐代表人变更齐鲁华信于2021年2月23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招商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原委派王鲁宁先生、谢丹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2023年9月,因王鲁宁先生工作调整不再继续从事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

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正常进行,招商证券决定委派董瑞钦先生接替王鲁宁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四、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5招商证券关于齐鲁华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重大遗漏;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督导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五、证券服务机构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职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配合保荐机构、发行人提供专业意见。上述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独立、公正、勤勉、尽责,在协助齐鲁华信规范公司行为等各方面均尽职尽责,发表相关专业意见并出具相关报告,充分发挥了中介机构的作用。

六、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七、其他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对募集资金使用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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