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五年五月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3号南塔22-31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l00020 P.R. Chin a
电话/Tel : +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 : +86 10 6568 1022/1838 www.zhonglun.com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液压”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本所已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等文件。
北京证券交易所于2025年4月24日下发《关于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要求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现根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进一步核查与验证,并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1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公司的行为、有关事实发
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
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
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等内容时,本所律师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形成合理信赖,并严格按照保荐机构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涉及境外法律或其他境外事项相关内容时,本所律师亦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四)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经提供了
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
2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印件,一切足以影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公司保证所提供的上述文件、材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有关文件、材料上所有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五)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六)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审核业务系统审核,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报材料的修改和反馈意见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影响的,本所将按规定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七)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发行而编制的《募集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
自行引用,或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募集说明书》的有关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八)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九)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本所出具
的《法律意见书》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发表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法律意见书》有差异的,或者《法律意见书》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3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正文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2.关于本次发行方案
根据申请文件及公开披露信息,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5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其中,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古智能”)拟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可转债金额不低于12000.00万元。
请发行人:(1)结合发行人现有资金使用安排及未来需求、主营业务的发
展规划及行业趋势、未来三年营运资金需求测算的合理性等,补充说明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和融资规模的合理性。(2)结合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后续管理和使用制度安排,说明是否能够防范资金的不当使用,所持大额货币资金是否拟投入新的财务性投资或类金融业务,是否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3)结合盘古智能主要产品的技术特征、应用领域、客户情况、行业竞争优势,以及参与本次认购的背景和目的,补充披露盘古智能与发行人未来合作规划及其对发行人液压产品竞争力的影响。(4)结合盘古智能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能力,补充披露盘古智能认购资金是否存在不确定性,双方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安排。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
项(1)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对上述事项(2)(4)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核查过程: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实施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核查程序:
5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访谈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取得并查阅公司“三会”资料、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说明书》,了解发行人防范募集资金不当使用的措施,分析相关措施是否有效;
2.访谈发行人董事会秘书,了解本次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安排;
3.查阅公司的审计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了解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
及资金状况、货币资金构成及明细情况、资产负债构成情况、现金流情况;
4.获取、查阅公司未来三年经营性现金流量预测结果,了解公司经营性资
金需求情况;
5.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未来资金缺口预测情况的合理性、影响未来现金
缺口的因素条件;
6.查阅公司披露的财务报告并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公司截至报告
期末是否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或类金融业务投资,以及公司现在及未来的财务性投资或类金融业务投资的计划,分析公司是否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7.查阅公司和盘古智能出具的有关声明与承诺,了解盘古智能认购本次发
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安排;
8.查阅盘古智能的审计报告、年度报告,了解报告期内盘古智能的主要财务数据,分析其认购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能力;
9.查阅公司与盘古智能签署的《认购协议》并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盘古
智能认购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原因、背景和发行方案。
(二)核查内容及结果:
1.结合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后续管理和使用制度安排,说明是否能
够防范资金的不当使用,所持大额货币资金是否拟投入新的财务性投资或类金融业务,是否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6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结合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后续管理和使用制度安排,说明是否能够防范资金的不当使用
1)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5000.00万元(含本数),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原材料采购、职工薪酬支付、产品技术研发等与公司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的
日常经营性支出。报告期内,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分别为
18460.16万元和18896.36万元,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分别为
6904.63万元和6187.42万元,研发费用金额分别为2558.22万元和2581.79万元。近年来,公司顺应智能化、电动化、系统化的行业发展趋势,持续加大新技术、新产品、新应用等方面的研发投入,不断推出高端产品,流动资金需求相应增长,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与公司未来生产经营规模扩张及业务规划高度契合,将为经营活动的高效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2)本次募集资金的后续管理和使用制度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实行专项账户存储,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执行更为严格的审批程序,以保证专款专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后续管理与使用进行严格监管。
*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立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审慎开展多元化投资,且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市场定位。募集
7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实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账户与公司基本户的有效区分,防范资金不当使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将择机与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后续管理与使用进行严格监管。
公司将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将该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于其他用途。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使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变更。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3)公司能有效防范资金的不当使用根据上述所述,公司将严格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于其他用途。同时,公司将择机与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由公司、保荐机构和银行三方共同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监管,以有效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加强监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明确,投入公司主业;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则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监管等进行明
确的规定,公司将严格按照上述规则实施,能够有效防范本次募集资金不当使用。
(2)所持大额货币资金是否拟投入新的财务性投资或类金融业务,是否符
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8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原材料采购、职工薪酬支付、产品技术研发等与公司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的日常经营性支出。
2)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认定依据i 财务性投资的认定标准: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类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不包括投资前后持股比例未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
金额较大是指,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30%(不包括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
期限较长指的是,投资期限或预计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以及虽未超过一年但长期滚存。
ii 类金融业务的认定标准:参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规定,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为金融机构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均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商业保理、典当及小额贷款等业务。
2)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与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相关的资产科目及其中具体财务投资金额情况如下:
9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单位:万元序账面价财务性投资金财务性投资占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项目号值额产比重
1货币资金8398.72--
2其他应收款64.60--
其他权益工具
3191.55191.550.33%
投资其他非流动资
4289.32--
产
i 货币资金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货币资金具体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账面价值财务性投资金额
现金0.63-
银行存款8398.09-
其他货币资金--
合计8398.72-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货币资金主要由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构成,不涉及财务性投资。
ii 其他应收款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64.60万元,主要由业务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及代扣个人所得税等构成,不涉及财务性投资。
iii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账面价值为191.55万元,全部为财务性投资,具体情况如下:
10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单位:万元是否属序实缴实缴金账面价被投资企业主营业务于财务号时间额值性投资
山东五莲农村主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
2013
1商业银行股份73.1073.10经银保监会批准的各项业是
年有限公司务。
五莲县国信融主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
2014
2资担保有限公100.00100.00保、融资担保等监管核准的是
年司各项业务。
智科恒业重型
2004主营专用车、汽车零部件研
3机械股份有限50.0018.45是
年发、生产及销售业务。
公司
由上表可知,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账面价值为
191.55万元,全部为财务性投资。
iv 其他非流动资产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为289.32万元,全部为预付设备款,不涉及财务性投资。
综上,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财务性投资金额为191.55万元,占当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重为0.33%,金额及占比均较低,公司不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况。
3)公司所持大额货币资金不存在拟投入新的财务性投资或类金融业务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投资类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
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财务性投资行为。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所持货币资金不会投入新的财务性投资或类金融业务。
11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针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已出具承诺:公
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承诺不会将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投入新的财务性投资或类金融业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投向主业补充流动资金,所持货币资金不会投入新的财务性投资或类金融业务,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2.结合盘古智能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能力,补充披露盘古智能认购资金是否
存在不确定性,双方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安排。
(1)结合盘古智能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能力,补充披露盘古智能认购资金是否存在不确定性
1)盘古智能的资金来源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盘古智能将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金额不低于12000.00万元。根据盘古智能出具的《关于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的承诺》,盘古智能拟支付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将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的情形。
2)盘古智能的资金能力
根据盘古智能披露的审计报告、年度报告显示,盘古智能最近两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度/2024.12.312023年度/2023.12.31
货币资金19438.378744.02
交易性金融资产95376.7169085.38
流动资产179216.19196383.99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212115.37206906.02
12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项目2024年度/2024.12.312023年度/2023.12.31
总资产231874.17222380.21
营业收入48152.2240932.3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181.5911072.20
资产负债率8.36%6.90%
注:盘古智能年度报告披露202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256.70万元,主要系公司在2024年针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认股份支付费用3924.89万元,上表所列数据10181.59万元未考虑该因素影响。
3)盘古智能认购资金不存在不确定性
报告期内,盘古智能实现的营业收入分别为40932.34万元和48152.22万元,剔除股份支付影响后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11072.20万元
和10181.59万元,经营业绩稳健,盈利能力突出。
报告期各期末,盘古智能总资产分别为222380.21万元和231874.1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分别为206906.02万元和212115.37万元,资产负债率分别为6.90%和8.36%,资产规模庞大且结构稳健,抗风险能力显著。截至2024年末,盘古智能货币资金余额为19438.37万元(其中银行存款为17394.29万元,其他货币资金为2043.30万元,主要系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资金结构合理且流动性充足,交易性金融资产为95376.71万元,为购置的短期理财产品,变现能力极强。盘古智能货币资金和交易性金融资产金额合计11.48亿元,显著高于本次拟认购的可转债金额。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盘古智能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盘古智能持续盈利的经营态势、庞大的资产规模以及充足的
流动性储备(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均为本次认购行为提供了坚实的资金保障。因此,盘古智能具备认购本次可转债的资金能力,不存在不确定性。
(2)双方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安排
1)本次发行方案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安排
13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次发行方案的条款设置,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对象范围、票面利率确定原则、转股价格及其调整方案、赎回条款设置、回售条款设置以及锁定期安排等,均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细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双方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2)本次发行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本次发行已经公司2025年3月1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
2025年4月2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在中国证监
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符合法定程序与信息披露要求,不存在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3)公司与盘古智能已就本次发行出具相关承诺
针对本次发行,万通液压和盘古智能已分别出具相关承诺,具体如下:
万通液压承诺:万通液压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
益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任何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盘古智能承诺:盘古智能本次支付的认购价款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万通液压及其关联方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万通液压
直接间接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盘古智能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
议安排的情形;不存在代持、信托、委托代持的情形;盘古智能与万通液压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未披露的利益安排,不存在通过本次发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方案条款的设置公平、公正、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事项,且双方已出具相关承诺,双方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安排。
1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三)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公司严格按
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则使用募集资金,能够有效防范募集资金被不当使用;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财务性投资金额仅为191.55万元,占当期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重仅为0.33%,金额及占比均较小,且承诺不会将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投入新的财务性投资或类金融业务,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2.盘古智能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盘古智能经营业绩好、资产规模高,具备认购本次可转债的资金能力,不存在不确定性;本次发行方案条款的设置公平、公正、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事项,且双方已出具相关承诺,双方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安排;公司已在募集说明书中补充披露盘古智能本次认购资金的确定性。
二、补充说明除上述问题外,请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0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2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定向发行并在北交所挂牌转让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
回复:
15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北
交所颁布的《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0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2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着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的要求,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北交所挂牌转让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重要法律事项进行审慎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在本所律师应予发表意见范围内,发行人不存在涉及本次发行并在北交所挂牌转让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以下无正文)
16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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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兵王冠王凤侯镇山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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