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0879证券简称:基康技术公告编号:2025-057
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2.10:
《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该子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子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
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合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章承诺管理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以下统称承诺人)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以及日常经营过程中作出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的行为(以下简称承诺)。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承诺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承诺人作出的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不
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能实现的事项,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五条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期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六条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三章承诺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承诺人作出承诺,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八条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明确的情形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其经营
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行担保,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及时要求承诺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
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其他确已无法履行、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及相关方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十三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收购人成为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
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在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十五条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的股份因司法强制执
行、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提
出修改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