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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康技术: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8-20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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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0879证券简称:基康技术公告编号:2025-051

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2.04: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该子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子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股权、不动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及其他长、短期投资、委托理财等。

第四条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

(二)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

(三)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

根据《公司章程》《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所确定的

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

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八条公司战略发展部是公司对外投资业务的市场开拓部门,负责根据

公司发展战略,进行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整理,对拟投资项目进行投资价值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战略发展部进行

项目可行性分析、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第三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二条对外投资的具体审批权限:

(一)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如下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超过75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二)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如下交易事项(不含对外担保):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超过150万元;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三)未达到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批准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发生上述交易时,应当对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对外投资属于关联交易的,还应按照《公司章程》《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及管理

第十三条对外投资决策原则上经过项目调研、可行性分析、项目立项、项目执行等阶段。

第十四条战略发展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

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报送总经理。由总经理召集公司各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在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范围内由总经理决定是否立项;超出总经理权限的,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公司审计部、财务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

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十六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投资企业公司章程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

经营期满且股东(大)会决定不再延期或提前终止的;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或协议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5、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1、公司发展战略或经营方向发生调整的;

2、投资项目(企业)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投资转让与收回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条财务部或总经理指定的其他部门或人员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

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部对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国家会计准

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应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

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应定期获取被投资单位的财务信息资料,密切关注其财务状况的变化。对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应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三条公司审计部应对被投资单位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对于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完整的整改建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提

出修改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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