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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添燃气:关于关联交易的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 05-21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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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1010证券简称:凯添燃气公告编号:2025-029

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概述

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凯添

天然气有限公司为满足贺兰县及周边地区的用气需要,保障供气安全,支持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新建贺兰县天然气综合输配中心,拟受让关联方宁夏华汉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贺兰县金贵镇雄英村工业用地67825平方米,地块转让金额为8613775.00元(经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评估报告编号:京信评报字(2025)第270号)。

(二)决策与审议程序2025年5月2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关联交易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龚晓科、穆云飞、张靖因关联关系,回避表决。

2025年5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

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请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1.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名称:宁夏华汉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汉能源”)

住所:贺兰县金贵镇通山路以北、美洁纸厂用地以西

注册地址:贺兰县金贵镇通山路以北、美洁纸厂用地以西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4年8月15日

法定代表人:穆云飞

实际控制人:宁夏凯添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0000000元

实缴资本:50000000元主营业务:液化设备、建筑材料的销售;天然气管道及相关设备的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关联关系:

1.公司董事穆云飞担任华汉能源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公司董事张靖担任华汉能源监事。

2.华汉能源控股股东为宁夏凯添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添能源”),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龚晓科持有凯添能源70%股份;公司董事穆云飞持有凯

添能源30%股份,并担任凯添能源执行董事;公司董事张靖担任凯添能源监事。

财务状况:

华汉能源截止2024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46862182.63元,净资产为

46814191.90元,营业收入为0.00元,利润为-3801.45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一)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公司遵循有偿、公平、自愿的商业原则,本次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公司以第三方土地使用权价值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作为定价依据。

(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性没有因关联交易受到影响。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甲方(转让方):宁夏华汉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贺兰县金贵镇通山路以北、美洁纸厂用地以西

法定代表人:穆云飞乙方(受让方):宁夏凯添天然气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贺兰工业园区丰庆西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穆云飞

鉴于:

甲方合法拥有位于贺兰县金贵镇雄英村,东至规划美洁西路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40673平方米;位于贺兰县金贵镇雄英村,东至规划美洁西路,南至通山路,土地面积为27152平方米。

甲方有意将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该土地使用权。

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转让标的

1、标的土地的具体信息如下:

位置:贺兰县金贵镇雄英村,东至规划美洁西路性质:工业用地

面积:40673平方米

使用权证号:贺国用(2015)第60003号

2、标的土地的具体信息如下:

位置:贺兰县金贵镇雄英村,东至规划美洁西路,南至通山路性质:工业用地

面积:27152平方米使用权证号:贺国用(2015)第60004号

甲方保证上述内容真实,保证土地权属清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具备的条件。

第二条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转让价款

根据双方共同委托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京信评报字(2025)第270号),标的土地的转让价款为127元/平方米,总价款为8613775.00元(大写:捌佰陆拾壹万叁仟柒佰柒拾伍圆整)。

2、款项支付:

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100万元,待土地转让相关手续全部办理完成,乙方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后半年内一次性支付。

第三条甲乙双方应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贺兰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资料,办理交易手续,向相关部门交纳交易税费后,由乙方直接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证明书》,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登记。

第四条协议的生效及有效期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待乙方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并支付完全部转让价款后失效。

第五条甲乙双方按照土地转让相关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税费。

第六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乙方逾期支付转让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未付金额的0.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贺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所需,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生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产生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二)《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文件》宁夏凯添燃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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