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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尔化工: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 04-21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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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1304证券简称:迪尔化工公告编号:2025-015

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2025年4月21日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

191250141.63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182115754.06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162288000股,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32457600.00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2025年4月1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权益分派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等因素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每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主要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为主,如必要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公司可以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公司是否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母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可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

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3000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

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5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3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1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经营状况良好且已考虑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合理因素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

1、公司拟进行利润分配时,应按照以下决策程序和机制对利润分配方案进

行研究论证:

(1)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合理投资回

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

(2)公司董事会拟定具体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3)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进行审议。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划等拟定。独立董事亦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或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提出审核意见。

利润分配方案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提交股东会的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由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

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八)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1、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要求,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进行详细说明。

2、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红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3、如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先从该

股东应分配的现金股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说明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

2、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4、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时,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

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十)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与调整机制

1、公司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面临的各项因素,以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2、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

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与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条确定的利润分配基本原则,重新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行完毕。

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2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告编号:2022-029)。

公司严格按照上述规划进行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承诺内容。

五、其他

1、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本预案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决

策程序通过后2个月内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山东华阳迪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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