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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莱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5-08-26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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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1689证券简称:克莱特公告编号:2025-073

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2.21:修订《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后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成员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及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有会计背景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审计委员会的其他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

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北京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发现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发现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七)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审计委员会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公司审计部或相关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例会每年至少

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属例会的,于会议召开前7天通知全体委员;属临时会议的于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执行前述通知期。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通讯、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公司审计部或相关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期限;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会议通知的日期。发出的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委员会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电话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

因审计委员会成员与审议事项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三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委托两人或两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委托人姓名;被委托人姓名;代理委托事项;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授权委托的期限;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十五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也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但非委员会委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

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四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和召集人姓名;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会议议程;委员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解释。

第三十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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