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1689证券简称:克莱特公告编号:2025-061
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2.10:修订《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以及《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或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公司发展战略、扩大经营规模,以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为目的,用货币资金、有价证券,以及各种国家法律允许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所进行的各种投资行为。第三条投资项目涉及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的,应遵守公司《对外担保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以下简称“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
所述投资决策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子公司均不得自行对其对外投资作出决定。子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应当在子公司经营层讨论后,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由子公司依据合法程序以及其管理制度执行。
公司参股的企业发生的本制度所述投资决策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再行按照参股公司章程及其有关办法行使公司的权利。
第五条公司投资决策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并最终能提高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履
行本制度,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和效益的原则审慎进行。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范围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或对外投资包括:
(一)对生产类固定资产、重大技术改造、研究开发等与公司及其子公司日
常生产或经营相关的投资,出资形式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具有经济价值且不为法律法规所禁止或限制的权利;
(二)向与公司及其子公司无关联关系的机构或实体提供委托贷款(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委托贷款的情形除外);
(三)进行证券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对股票、债券的投资,委托理财;(四)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债券、公积金、未分配利润以及任
何其他合法资产或权益等可支配的资源或利益,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兼并、重组、认购增资或购买股权、认购债券(包括可转换债券)、认购权益或收
益份额等方式向其他企业或实体进行的,以获取短期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投资;
(五)对上述投资或投资形成的权益或资产所做的直接或间接(包括行使投票权进行的)的处置,处置的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委托他方管理或行使控制权、赠与、出租、抵押、质押、置换或其他届时法律法规所允许的权益转移或资产变现方式。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
第八条公司用于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自身资金积累;
(二)借款或其他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
(三)《公司章程》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涉及的超募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及风险投资事项。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九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的投资决策机构,各自在
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条公司指定部门负责寻找、收集投资项目的信息和相关建议,对拟投资
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投资风险及投资后对公司的影响等因
素进行综合分析,提出项目建议书。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下属公司可以提出书面投资建议或提供书面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总经理为投资项目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
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为投资项目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效
益评估、筹措资金建议、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十三条公司证券部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履行公司投资项目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下列对外投资事项(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股东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下列对外投资事项(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由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必须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外,总经理对对外投资、委托理财、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收购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等交易事项行使审批权。
第十五条涉及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投资,除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遵循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6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交易虽未达到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标准,但是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比照本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八条若某一投资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议的标准,而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或总经理办公会认为该事项对公司构成或者可能构成较大风险的,可以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六章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对外投资项目一经确立,由总经理办公室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控。
第二十条总经理办公室应对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入、使用效果、运作情
况、收益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分析偏离的原因,提出解决的整改措施,并定期向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包括投资收回或投资转让,总经
理办公室应在该等事实出现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总经理应立即会同有关专业人员和职能部门对此情况进行讨论和分析,并报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针对公司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相关
的内控制度,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公司不得利用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
第二十三条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依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批
程序取得批准后实施,投资主管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定期将投资的环境状况、风险和收益状况,以及今后行情预测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公司财务部门,以便随时掌握资金的保值增值情况,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的财务管理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署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财务部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
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公司损失。
第七章对外投资的处置
第二十六条公司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处置该投资项目并
收回投资:
(一)根据被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规定,该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且股东会决定不再延期的或提前终止的;
(二)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三)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或没有市场前景的;
(四)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五)公司自身经营资金不足需要补充资金的;
(六)因发生不可抗力而使公司无法继续执行投资项目的;
(七)投资项目时所依据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八)投资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九)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公司负责投资项目的管理部门及公司财务部应向总经理定期或不定期报告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等情况。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二十八条处置投资项目的权限与批准投资项目的权限相同。处置对外投资
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八章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北京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投资项目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公司相关部门应配合公司做好投资项目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在投资项目相关信息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依法享有知情权。
第三十三条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三十四条子公司董事会应当设专人负责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和与公司董事会秘书保持沟通和工作对接。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所称“最近一期经审计”是指“至今不超过12个月的最近一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