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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莱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5-08-26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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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1689证券简称:克莱特公告编号:2025-074

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2.22:修订《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

《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

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等;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

的前提下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

的前提下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信息沟通: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信息沟通制度,汇集整合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回答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的咨询;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三)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

体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

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来访接待: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新闻媒体保持

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做好接待登记工作;

(五)媒体合作:维护和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做好媒体采访及报道工作;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或依托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的后台技术支持服务,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相关信息,以方便投资者查询,解答投资者咨询;

(七)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

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五)电话咨询;

(六)邮寄材料;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

(十)公司网站。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一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通过上述渠道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信息的情况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开一

次。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公司官方网站,并在该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信息

披露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

资者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第十六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十七条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首先应自行协商解决,如经协商

未能解决的则可以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或直接向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证券部为公司的投资

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管理事务。

第十九条证券部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方法,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第二十条证券部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二十一条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二十三条公司证券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负责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四)编制工作: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五)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六)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在网上

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八)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九)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一)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

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部应及

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的其他部门及下属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应积极参与主动配合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七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做好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

的保密工作,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十八条证券部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

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超过”均含本数。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威海克莱特菲尔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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