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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宇精工: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 04-23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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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1906证券简称:舜宇精工公告编号:2025-015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2025年4月23日披露的2024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

280036135.48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207959006.67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64970000股,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9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5782330.00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总额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比例,后续将发布公告说明调整后的分派比例。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2025年4月21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2024股东大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大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决策程序如下: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利润分

配的政策、决策程序和机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

分考虑董事、监事和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3、在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可

以进行中期分红。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在当年度实现的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当年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公司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

(1)公司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2)公司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3)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且公

司已在公开披露文件中对相关计划进行说明,进行现金分红将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现金分红比例和间隔期间

在满足现金红利条件的情况下,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变更机制和程序

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现金及投资需求提出,独立董事对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分红条款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公司应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与建议,并接受股东监督。公司应尽可能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董事会、独立董事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但不得采用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征集。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如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决定的,应就其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若公司生产经营、重大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征求独立董事、监事和投资者的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方案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规定。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行完毕。

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制定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的方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26)。

公司严格按照上述规划进行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承诺内容。

五、其他

1、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2、本预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决策程序通过后2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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