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2023证券简称:田野股份公告编号:2025-047
田野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兼总经理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处罚字【2025】2号)
收到日期:2025年6月13日
生效日期:2025年6月10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类别具体任职/关联关系单丹董监高董事兼总经理李某奇董监高亲属董事兼总经理之女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涉嫌短线交易。
具体情况如下:
2025年6月13日,田野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董事兼总经理单丹女士告知,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广西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处罚字【2025】2号),因涉嫌短线交易“田野股份”案,广西证监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就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经查明,单丹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单丹2012年9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李某奇系单丹女儿。在2024年9月18日至2025年2月27日期间,单丹证券账户买入“田野股份”股票133000股,买入金额319390.00元;单丹女儿李某奇证券账户卖出“田野股份”股票100000股,卖出金额642623.86元。上述买入和卖出“田野股份”股票时间间隔不足6个月。
调查过程中,单丹积极配合,要求李某奇及时向田野股份上缴有关收益。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有关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广西证监局拟决定:对单丹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针对上述拟实施的行政处罚,单丹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单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广西证监局复核成立的,广西证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单丹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广西证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将以广西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二)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事项内容仅涉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单丹女士,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三、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等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目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处罚字【2025】
2号)
田野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