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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昌聚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5-08-2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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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2089证券简称:禾昌聚合公告编号:2025-071

苏州禾昌聚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1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3.22:《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苏州禾昌聚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苏州禾昌聚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苏州禾昌聚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但董事会秘书的辞职报告在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第五条除《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或相关公告未披露。

出现上述情形的,董事辞职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第六条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在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

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如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主动向公司报告,公司有权将其解除职务、停止履职。

除前述规定外,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上市规则》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的;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3个月内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职。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董事会可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董事会提出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理由或依据。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股东会、董事会召开前,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选择在股东会、董事会上进行口头申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董事。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第九条在任期届满前,公司无正当理由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北

京证券交易所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涉及披露离任公告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5个工作日内,应向公司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

第三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或接受离任审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任生效或任期届满后的2年内仍然有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任职期间因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不因离

职而导致履行承诺的前提条件变动的,应继续履行。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

其离职后仍然有效,直到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五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

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苏州禾昌聚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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