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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特科技: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5-07-1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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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2110证券简称:雷特科技公告编号:2025-060

珠海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本制度的修订经公司2025年7月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珠海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有效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促进公司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珠海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公司董事会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四)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与考核管理

第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能够独立客观履行监督和决策职责的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除此之外不再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内部董事:指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按其岗位对应的

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其基本工资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固定指标给定,按固定薪资逐月发放。绩效工资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每年实现效益情况以及高管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

第四章薪酬管理

第八条公司董监高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者以任免

决议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九条除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公司相关规定标准缴纳五险一金,个人按规定承担个人应承担部分。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给予降薪

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第十一条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发展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董事会提议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调整薪酬标准,并报董事会批准,薪资标准按通过后的金额为准。

第十三条经董事会批准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

为对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本制度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相关内容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生效实施。

珠海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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