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2149证券简称:利尔达公告编号:2025-047
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
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2025年6月1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及内幕信息,具体标准根据《证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应遵循《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
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七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之信息。
第八条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九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北京证
券交易所登记,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
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浙江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本制度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
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第十四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事件达到《证券法》及《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标准,公司应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除依法或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
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应当内容完整,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十七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核实
相关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北京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九条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北京证券交易所登记
的内容完全一致,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或已登记内容披露的,应当立即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二十三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
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己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或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或者难以保密,或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进展、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暂缓披露的信息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
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五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或者北京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申请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六条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或公司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备。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的意见;
(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披露制度
第二十九条公司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和各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公司董事会确定的人员为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内部责任人(下称“内部责任人”)。公司在筹划、发生、涉及《证券法》《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所确立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时,内部责任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事件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进展时,内部责任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内部负责人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咨询。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具体标准、认定规则根据《证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如果经确定为应披露信息,则在信息披露前,可以采取如下
保密措施:
(一)尽量缩小信息知情者的范围;
(二)对该事件进行内部研究、文件流转时,应以代号等方式将事件的关键内容予以屏蔽;
(三)对于可能使公司证券价格发生重大波动的敏感信息,尽量采取口头
沟通方式,避免在早期阶段以书面方式流转文件;
(四)如果涉及需聘请外部机构的,需在早期阶段对该事件的核心信息予以保密,并尽快与该外部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对外报出的各种文件(如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文件、对外投标的文件等)在对外发布前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或在报纸、刊物上发表文章的,需事先与董事会秘书沟通,并获得其认可。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该严格遵守有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在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前不得泄漏、透露重大信息。
第三十五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应遵循如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信息披露的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其中定期报告的草案应由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编制后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
(二)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审计委员会决议以及其它临时公告。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
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第三十七条在遵循本制度所确立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披露制度的基础上,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的各项经营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情况监督,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需求或董事会的要求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各项经营情况和重大事件进展信息。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将其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情况予以书面记录并提交董事会秘书保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披露,董事会秘书还需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及其它相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章对外信息沟通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三十八条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及要求根据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确定。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可以包括发布公告、现
场会议、答复电话咨询、答复网络咨询等。
第四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平等地获取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以下简称“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未
公开的重大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事宜。董事会秘书
可以邀请公司相关人员参加沟通,也可委托相关人员予以接待。直接沟通前,董事会秘书或受其委托接待的人员应当要求特定对象签署保密承诺书。沟通结束后,董事会秘书或受其委托的人员应当将会谈过程或调研过程形成书面记录。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四条公司在实施再融资计划中,应当遵循公平披露的原则,不得
向特定机构或个人泄漏、披露未披露重大信息。
第四十五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
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
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
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与投资者沟通中,在符合信息披露相关制
度的前提下,可以就公司的发展战略、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企业文化建设以及公司可以披露的其它信息进行沟通。
第四十九条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五十条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五十一条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
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第五十二条公司证券部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咨询电话由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对于咨询电话的接听情况应及时记录,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通过上述渠道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信息的情况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公司官方网站,并在该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五十四条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
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五十五条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
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十六条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
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五十七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
第五十八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章信息披露违规责任追究(包括年报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十九条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各项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公司损失。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可以根据公司相关处罚制度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留用察看、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六十条公司外部机构和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通过诉讼等方式追究其责任。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六十一条公司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六十三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六十四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
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员(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
释规定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
于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年报信息披露主要负责人员未勤勉尽职导致年报未能及时披露并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十五条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员的责任承担方式为:
(一)责令改正并作出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第六十六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情况不符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补充、更正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六十七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与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六十八条以上所称重大会计差错、重大遗漏、重大差异的标准由公司
董事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确定。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七十条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
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第七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七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