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2149证券简称:利尔达公告编号:2025-056
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2025年6月1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总经理工作细则》。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保障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总经理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议,主持公
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总经理的任免
第四条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负责。
除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董事外,其他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并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设置副总经理。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组成公司总经理工作班子,总经理工作班子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指挥和运作中心。
第六条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仅在本公司领薪,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七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
第十条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一条董事会决定聘任总经理及其班子人员后,应与总经理及其班子成
员分别签订聘任合同,并向其颁发聘任书。第十二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总经理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十三条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时,需向总经理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由总经理提交董事会。
第十四条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必须经董事会指定的审计部门
进行离任审计,并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三章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五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与会并无表决权。
第十七条在紧急情况下,总经理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
的生产行政方面的问题,有临时处置权,但事后应及时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总经理的责任和义务第十八条总经理必须遵照国家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决议,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总经理应当根据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处理与关联方的关联关系,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条总经理应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竭力优化经营管理,努力
开拓市场,全面促成公司经营管理目标,不断提高企业的综合经济效益,确保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一条总经理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参与与本公司构成竞争或其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主动、积极、有效地行使总经理赋
予的职权,对分管工作负主要责任。《公司章程》和本细则有关总经理的责任和义务适用于本细则所称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章总经理的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总经理按照董事会决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授权范围,制定具体
的管理规章,对公司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负责,按总经理授予的
职权各司其职,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司总经理全面管理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副总经理根据工作需要,分管销售、市场、技术、品牌战略、产品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财务负责人具体职责是:
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和制度,维护财经纪律;及时向公司领导提供经济信息,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和重大经济工作的预测,参与拟定并审核相关经济合同、协议及其它经济文件;负责各项资金管理,积极开辟财源和筹措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果;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公司成本、利润、资金计划,并考核完成情况;正确及时编报财务报表,并进行经济核算和财务分析,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组织编制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组织制定公司的财务制度、会计制度;负责财务凭证、成本账薄、报表等资料装订和保管工作;负责培养和提高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和技术业务素质。
第二十七条总经理班子人员在工作中必须紧密配合,相互支持。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问题,可先行处置,但事后应及时通报,并向总经理报告。
第二十八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九条总经理可根据需要提出缩编或扩编职能部门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应定期向总经理报告经营管理情况,总经理有对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进行管理、指导、协调、考核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总经理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由副总经理牵头负责的非建制的专
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对专项工作和有关事务进行协调、研究和处理。
第六章总经理会议
第三十二条总经理会议是进行经营管理决议的机构,主要讨论决定经营管
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总经理定期会议一般情况每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相关人员。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立即召开临时会议:
(一)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高级管理人员联名提议时;
(三)董事会要求召开时。
第三十四条总经理会议的议事事项:(一)本细则第十五条中所规定的各项事项;
(二)董事会决定需由总经理提出的议案;
(三)有关日常经营、管理、科研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和业务事项;
(四)《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认为必要的事项;
(五)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为协调工作,提高议事效率,秉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建立以
下会议制度:
(一)会议由总经理召集、主持,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总经理可根据会议内容指定或邀请其他人员参加或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董事会代表列席会议;
(二)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召集、主持会议。
第三十六条上述所有事项经过充分讨论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总经理作出决定。
第三十七条参加会议人员(除列席人员和记录员外)在总经理就某一议事
事项作出决定前,应客观、准确、真实、及时地向总经理提供可供其作出合理判断的基础性情况说明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总经理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
动保险、解聘(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有关重大管理规章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总经理会议应作记录,记录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会议时间、地点;
(二)主持人、出席、列席、记录人员之姓名;
(三)报告事项之案由及决定;(四)讨论事项之案由、讨论情况及决定;
(五)出席人员要求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总经理会议的与会议者对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决议违反法
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加会议的与会者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与会者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一条总经理会议由总经理指定人员担任记录员,总经理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记录员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总经理会议记录为公司重要档案,由办公室保管。
第四十二条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由有关副总经理负责的专业委员会或领导
小组会议,可以召开会议协调处理有关工作。副总经理根据需要可召开本系统的工作例会。
第七章总经理的报告事项
第四十三条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
(一)金额200万元以上的产品销售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金额200万
元以上的原材料采购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二)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三)金额50万以上的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四)可能依法负有50万以上的赔偿责任;
(五)可能产生100万以上金额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金额20万以上的重大行政处罚等。
第四十四条公司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人身安全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
及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五条公司将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可能超过总经理决策权限范围的,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请根据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履行审议与披露程序。
第四十六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
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对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七条《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或者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八章总经理的奖惩
第四十八条总经理在经营管理中,忠实履行职责,为公司发展和经济效益
做出贡献,完成董事会制定的年度目标利润等指标,应得到奖励;总经理因经营管理不善未完成年度经营指标由董事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十九条如果公司董事会的决定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或不符
合公司的实际,导致总经理无法正常进行生产经营管理,造成总经理不能完成年度利润指标,总经理对此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条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细则有关内容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本细则由公司总经理拟定,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属董事会。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