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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尔达: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6-17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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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2149证券简称:利尔达公告编号:2025-065

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2025年6月1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6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第四条公司应当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实、准

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出具书面承诺。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

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相关人员需按照本制度规定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或者公司营业用主

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五)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六)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

资产的百分之二十,或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七)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八)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九)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一)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

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和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指引的规定,公司内幕消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消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想信息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和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及流程第八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时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北交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第九条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及北交所相关规定及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权益分派等事项的,也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通过内

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系统(以下简称“报备系统”)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年度报告披露日的前6个月以及中期报告披露日的前3个月;

(三)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四)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交所对自查期间公司股票交易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明显异常的,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票交易情况说明。第十一条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对于符合本制度第五条所列事项应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流程。

第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

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合并、分立、其他重大事项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通过报备系统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董事会决议披露日的前6个月;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的承诺书;(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公司实施合并、分立事项的,北交所对自查期间公司股票交易

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明显异常的,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票交易情况说明。

公司决定继续推进本次合并、分立事项的,应采取措施消除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无法完全消除的,公司应就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可能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而导致本次合并、分立被中止或者终止的情况披露特别风险提示公告。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对公司股票交易情况是否涉嫌内幕交易、是否会影响本次合并、分立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自主决定终止本次合并、分立事项的,应当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及时发布终止公告披露终止原因。

第十五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投资者”)进行公司收购及

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5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的规

定应当披露收购报告书的,或因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送达公司。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做好各方报备文件的汇总,并在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通过报备系统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收购报告书摘要或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日的前6个月;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投资者及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六条投资者进行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北交所对自查期

间公司股票交易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明显异常的,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票交易情况说明。

收购完成前,相关各方决定继续推进本次收购事项的,应采取措施消除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无法完全消除的,公司应就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可能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而导致本次收购被中止或者终止的情况披露特别风险提示公告。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对公司股票交易情况是否涉嫌内幕交易、是否会影响本次收购发表明确意见。

相关各方自主决定终止本次收购事项的,应当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及时发布终止公告披露终止原因。

第十七条公司进行证券发行、股份回购、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被要约收购、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的,应当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券账户,联系方式;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所称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

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九条公司按照北交所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

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第二十条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一条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二条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登记备案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上市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应将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至最小范围。

第二十六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

内幕信息尚未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该内幕信息;不得买卖该公司证券或建议、配合他人买卖该公司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

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收购公司的股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

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的,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可以责令责任人改正,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聘任职务或者禁止其担任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职务,并呈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服务合同,并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二十八条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有关机构,同时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二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以至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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