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2491证券简称:奥迪威公告编号:2025-045
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及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截至公告日,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1、2023年4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协议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刘圻、马文全、田秋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发布的相关公告。
2、2023年4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协议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 10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发布的公告。
3、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至2023年4月20日通过公司内部通告方式向
全体员工就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023年4月21日,公司监事会出具《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41),认为: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2023年5月4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协议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3年5月8日发布《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5、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的核查情况,于2023年5月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发布《关于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49),经核查,公司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6、2023年5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
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 5 月 10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发布的相关公告。
7、2023年6月26日,公司完成了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
予登记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发布的《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3-060)。
8、2024年4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方案的议案》。
9、2024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发布的相关公告。
10、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8日通过公司内部通告方式向
全体员工就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024年4月29日,公司监事会出具《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4-040)。监事会认为: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均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11、2024年5月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
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以2024年5月7日为授予日,向张曙光等38名激励对象授予6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25元/股。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同意的意见,该议案已事前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发布的相关公告。
12、2024年5月14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发布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13、2024年5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该议案已事前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发布的相关公告。
14、2024年6月27日,公司完成了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
授予登记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发布的《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4-063)。
15、2025年3月2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方案的议案》,该议案已事前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发布的相关公告。
16、2025年4月15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6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发布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17、2025年5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
议、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八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二、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登记情况
1、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3年5月9日
(2)登记日:2023年6月26日
(3)首次授予数量:2700000股
(4)首次授予人数:130人
(5)授予价格:6.25元/股
(6)股票来源:公司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4年5月7日
(2)登记日:2024年6月27日
(3)预留授予数量:600000股
(4)预留授予人数:38人
(5)授予价格:6.25元/股
(6)股票来源:公司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的成就情况
1、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1)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50%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5月9日,故首次授予
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已于2025年5月8日届满。
(2)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50%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4年5月7日,故预留授予
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5年5月6日届满。
2、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的说明序号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公司未发生左述所列情形,满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足解除限售条件。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激励对象未发生左述所列情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2023-2024年普通合伙)出具的《广东奥迪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部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分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并)2024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报表》(信会师报字[2025]第首次授予部分 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ZC10168号),公司2024年归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注: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8765.53万元,剔除本激励计剔除本激励计划、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划、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实施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作为计算依据。持股计划实施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496.96万元的影响后,公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内授出,故各年司202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的净利润为9187.95万元,较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预留部分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净利润增长73.44%,满足公司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1、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其所持有的已获授但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或届公司回购注销;
时有效的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司制定2、公司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并依据《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除限售期可办理解除限售的激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在公司业绩达标的励对象有126名。126名激励对情况下,对激励对象进行年度考核,激励对象只有在象在2024年度的个人层面绩效上一年度年终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时,方能获考核结果均为“合格”。
其当期限制性股票的100%解除限售。如激励对象上3、公司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一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由公司回购注销除限售期可办理解除限售的激其当期的限制性股票额度,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励对象有38名。38名激励对象在2024年度的个人层面绩效考
核结果均为“合格”。
综上所述,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首次授予部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26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部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38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3、对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鉴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张海东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公司对该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168股予以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4)。
四、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具体情况1、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具体情况
(1)本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人数:126人
(2)本期符合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339344股
(3)本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明细表如下:
本期符合本期符合解除本期符合解首次授予解除限售限售的限制性除限售的限限制性股序号姓名职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占首制性股票数票数量股票数量次授予已获授量占目前总
(股)
(股)数量的比例股本比例
1张曙光董事长、总经理900004500050%0.0319%
2黄海涛董事900004500050%0.0319%
董事、董事会秘
3梁美怡900004500050%0.0319%
书、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副
4李磊900004500050%0.0319%
总经理
5核心员工(122人)2318665115934450%0.8214%
合计2678665133934450%0.9489%
注:*上述激励对象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2、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具体情况
(1)本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人数:38人
(2)本期符合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300000股
(3)本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明细表如下:
本期符合解本期符合本期符合解预留授予除限售的限解除限售除限售的限限制性股制性股票数序号姓名职务的限制性制性股票数票数量量占预留授股票数量量占目前总
(股)予已获授数
(股)股本比例
量的比例1张曙光董事长、总经理500002500050%0.0177%
2黄海涛董事200001000050%0.0071%
董事、董事会秘
3梁美怡200001000050%0.0071%
书、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副
4李磊200001000050%0.0071%
总经理
5核心员工(34人)49000024500050%0.1736%
合计60000030000050%0.2125%
注:*上述激励对象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及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均已达成,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按照《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相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相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七、法律意见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和本次解除限售所涉及
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126人、预留授予激励对象38人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
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八、备查文件(一)《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三)《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四)《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宜的法律意见》特此公告。
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