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0号 关于给予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骑士乳业),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建华南路1号天福广场2 号楼 B座 22层。 党涌涛,骑士乳业时任董事长、总经理。 王喜临,骑士乳业时任董事、财务总监。 陈勇,骑士乳业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骑士乳业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骑士乳业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期货交易重大亏损事项。2024年,骑士乳业开展了豆粕、白糖、尿素等期货交易业务。截至2024年1月17日,骑士乳业及其子公司共计8个期货账户(以下简称骑士乳业期货账户)累计亏损金额达到902.46万元,占骑士乳业2022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2.60%。公司期货交易重大亏损状态持续至2024年2月27日。期间累计亏损金额最高达到1751.37万元,占骑士乳业2022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4.45%。 截至2024年7月18日,骑士乳业期货账户累计亏损金额达到1294.55万元,占骑士乳业2023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2.77%。公司期货交易重大亏损状态持续至2024年7月25日。 期间累计亏损金额最高达到1294.55万元。 截至2024年8月13日,骑士乳业期货账户累计亏损金额达到3873.36万元,占骑士乳业2023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8.21%。公司期货交易重大亏损状态持续至2024年12月31日。 期间累计亏损金额最高达到4167.88万元,占骑士乳业2023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41.12%。 骑士乳业上述期货交易重大亏损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骑士乳业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4年4月30日发布,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7.1.2条、第8.3.7条-2-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骑士乳业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党涌涛,决策、组织骑士乳业开展期货交易业务,知悉骑士乳业期货交易重大亏损事项,但未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未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5条、第5.1.2条的规定,为骑士乳业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骑士乳业时任董事、财务总监王喜临,参与骑士乳业期货交易业务,知悉骑士乳业期货交易重大亏损事项,但未督促骑士乳业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5条、第5.1.2条的规定,为骑士乳业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骑士乳业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陈勇,知悉骑士乳业从事期货交易业务,但未持续对公司期货交易风险情况予以关注,未主动了解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并及时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未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5条、第5.1.2条的规定,为骑士乳业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上市规则》第11.5条、第11.6条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所决定: -3-给予骑士乳业、党涌涛、王喜临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给予陈勇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上述主体如对本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复核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5年7月14日



